香港法院驳回了以程序正当和管辖权为由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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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驳回了以程序正当和管辖权为由撤销裁决的申请,该判决再次强调了各方寻求撤销仲裁裁决所面临的高门槛(香港案例)案例概要
年5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就[]HKCFI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庭对调查结论提供了合理解释,不存在未能解决的请求,不存在错误的适用法律,并且仲裁庭给予了双方争辩的机会,正确的区分了不同管辖条款下的争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案件背景
案涉交易涉及出售和购买各类贸易融资基金投资单位。本案第一原告AI、第二原告AG和第三原告EH(统称为“买方”)以面值为5亿美元的本票形式支付给第一被告LGII代表基金A和第二被告LGIII代表基金B(统称为“卖方”)。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核心交易文件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揽子保证协议,其中包含了开曼群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条款。
年10月,买方称LGII基金可能是一个骗局。年8月,韩国监管机构金融监督服务局(“FSS”)开始对基金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通过歪曲基金投资内容误导了韩国散户投资者。
年4月,卖方认为买方未按约付款,加速了票据到期。买方遂在香港提起仲裁,声称这些协议因非法性、错误、虚假陈述而无效,并寻求损害赔偿。买方的提起的仲裁还包括根据担保协议提出的索赔。
年6月9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仲裁庭对担保协议没有管辖权(也无法考虑买方的索赔),驳回了买方关于协议无效的论点,并命令买方支付本票下的应付款项加上仲裁费用。
买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买方辩称,仲裁庭未能提供理由和/或未能解决某些问题,采纳了各方没有争辩的事实,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此外,买方辩称,仲裁庭无权根据担保协议的违约来确定本票下是否发生了违约事件,这一决定与仲裁庭对担保协议没有管辖权的结论不一致。因此,买方根据(i)它被剥夺了陈述案子的机会,(ii)维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以及(iii)裁决处理的争议,涉及提交仲裁案范围之外的事项的决定要求撤销裁决。
法院认定
关于未能给出理由。
在R诉F[]5HKLRD案中,确认了基于未能给出理由而撤裁的门槛很高。而且裁决书必须在适当的上下文中阅读,包括在仲裁庭上辩论问题的方式。只要双方能够理解如何以及为什么得出结论,就不必详细说明裁决的原因;在WelltusLtdvForntonKnittingCoLtd[]5HKC案中,确认了没有必要给出处理每个论点的理由,如果裁决解释了做出实质性结论的依据就足够了。法院认为,根据对裁决的解读可以得出仲裁庭对相关调查结果的解释是“清晰可辨”。
关于未能处理某些问题。
LYv.HW[]HKCFI案中确定了,在考虑仲裁庭是否处理过某个问题时,法院要以“合理和商业的方式解读裁决,并期望像通常的情况一样,不会发现任何实质性的过错”。新加坡上诉法院的两项裁决确认了最低限度的审章干预政策:例如SohBengTeeCoPteLtd诉FairmountDevelopmentPteLtd[]3SLR(R)86案认为裁决应广义解读,以便仅补救可能造成实际偏见的有意义的和明显违反的行为、AKNandanothervALCandothers[]3SLR案认为仲裁庭漏了一个或多个重要问题的推断必须是清楚的。适用这些原则,法院不认为仲裁庭未能处理相关问题;相反,仲裁庭考虑了相关事项,只是对买方不利。从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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