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机制建议

前言

RCEP文本中没有明确包括以人民币计价、支付及贸易结算等内容,但协定的签署有利于在跨境电商、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培育人民币真实需求,通过优化人民币交易媒介、计价单位等国际货币职能,加速人民币在亚太地区的国际化进程。在RCEP签署背景下,为进一步挖掘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计价、结算等潜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可从以下方面考虑进一步稳慎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目标。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跨境清算效率,降低民币对美元依赖程度的同时,更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目标的有效捷径。

一、RCEP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机制

交易结算货币职能上,跨境电子商务在批发和零售两个渠道以及跨境电子支付环节将进一步发挥人民币国际支付和结算功能;计价货币职能上,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计价均使用人民币和美元同时作为标价单位,且RCEP带来铁矿石、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广阔的合作空间,为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提供更多机会;投融资货币职能上,经济技术合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等领域蕴含巨大投融资需求,同时中国企业结合产业链的调整将优化对RCEP成员国直接投资布局,为人民币作为直接投融资载体货币提供空间;价值储藏货币职能上,RCEP中金融服务规则将推动国内与其他成员国家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增强人民币价值储藏的职能。

二、对策建议

(一)RCEP、“一带一路”和人民币国际化互为支撑,形成“稳定三角”

一方面,“硬联通”和“软联通”相互促进。设施联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优先方向,应加强在交通、数字化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币使用提供更多场景。同时,在RCEP合作框架下,尝试与经济技术合作内容充分对接。除了“硬联通”外,RCEP还通过进一步协调跨境贸易和投资规则,加强“软联通”,增强二者的互补性和契合性。

另一方面,共同构建货币支付体系,帮助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和RCEP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为双边贸易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化条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RCEP协定的落地生效。

(二)加强区域货币合作,以数字人民币带动人民币国际化

第一,加强区域货币合作,稳妥处理人民币与日元关系。一方面,对于已经与中国签订货币互换协定或清算备忘录的成员国,相关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交易成本和汇率风险,逐步增加流动性,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成员国,针对特定项目可尝试开辟特许双边本币流通渠道。时刻动态把握中日两个经济体在区域货币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和政治目标冲突,尝试以央行数字货币联合研究为突破口,争取中日协同推动RCEP区域货币合作。

第二,探索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路径,以数字货币拓宽人民币在其他成员国的应用场景。与成员国中正在开展数字货币研究项目或正测试试验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央行加强合作,探索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加强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建设。尝试选定包容性较强的试点平台,如新加坡国际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展公开试点并鼓励各成员国共同参与,进行数字货币跨境、跨币种支付试验,让数字人民币在技术、法律上逐步与其他成员国央行数字货币互联互通。在RCEP联合委员会及下属商务环境委员会框架下,各成员国尝试探讨选出几种货币如人民币、日元等形成区域一篮子数字稳定币。

(三)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建设

考虑到美国仍有可能限制或切断中资金融机构通过SWIFT支付系统进行国际汇兑,因此应完善RCEP成员国地区人民币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海外环境。我国应继续扩大CIPS在各成员国的使用范围,增加接入方式,不断为各参与机构提供除了实时全额结算和定时净额结算模式外种类更加丰富的混合结算模式。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国情,对成员国中的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提供技术、防范系统结算风险等方面的援助。

(四)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建设

第一,加强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考虑利用中方的技术和经验,改善成员国中欠发达地区的物流、支付和仓储系统,促进电商基础设施领域建设。鼓励中国企业建立海外仓基地或者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优化海外仓点在其他成员国布局。

第二,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错位发展,畅通跨境电子支付渠道。银行为企业提供较低的费率和更多的融资机会,在高额、低频的农产品贸易及对外投资等场景下,银行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第三方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更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快速、小额、高频的服务要求,且同时提供货物通关等跨境增值服务,具有自身优势。因此,不同市场参与主体应根据主要经营业务和市场优势,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形成多场景差异化竞争力。

第三,监管当局应不断明晰持牌与非持牌机构的边界,规范跨境支付行业生态。目前,外币结算方面,根据移动支付网统计,截至2020年11月,20家支付机构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牌照。对于仍正在试点的支付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进一步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局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等。对于后期合规化转型的试点企业,仍可考虑给其“试点转正”的机会。人民币结算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明确规定中国银联等拥有跨境人民币支付许可的支付机构的适用业务范围。央行可考虑根据各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对业务范围进行限定,形成跨境支付业务分层次的竞争格局。

第四,将合规的外资机构“引进来”。鼓励在中国境内有商业存在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拥可有证规范支付业务设施的外,弱化行业准入壁垒,鼓励其他成员国家参与中国支付市场的发展与竞争,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开放型竞争市场。

(五)瞄准国际国内突破口,畅通RCEP范围内跨境结算和货币流通内循环

一方面,国际上以东盟为突破口,推广人民币和东盟国家货币协同发展理念。国内方面,以广西、云南为打响“东盟牌”的重点对象,有效发挥其区位优势,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组织有意愿的广西、云南区域的银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和部分东盟国家的银行,以监管沙盒方式试点建设面向东盟的统一跨境支付渠道,进而“以点带面”,实现RCEP成员国范围内跨境结算内循环。

另一方面,完善人民币跨境流出、境外流转、跨境回流渠道,打造货币流通闭环。通过货物及服务贸易、跨境信贷等渠道输出人民币,同时扩大与RCEP成员国货币互换规模,提升人民币计价结算占比。此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国内金融市场产品供给能力以增强对境外投资者吸引力。遵循“本币优先”,鼓励人民币境外使用者增持人民币计价金融资产,有序引导境外资金流入境内股票、债券等市场,畅通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的同时,发挥人民币投融资和储备货币功能,形成多模式、多载体的货币回流机制。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和区域货币合作,有效提高了人民币周边化和区域化程度。RCEP的生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人民币国际化应相互补充,互为支撑,形成“稳定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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